我国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如果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那么土地使用权就不能再次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利义务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会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与之相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会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的土地使用权。
如果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会随之转让,但若该建筑物、附着物作为动产被转让,则不包含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期限规定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规定
当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则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若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更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则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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