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限有何规定?

房屋租赁期限有何规定?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时间期限。若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则为定期租赁;若未约定,则为不定期租赁。若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且未采用书面形式,则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超过则无效。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租赁期满后返还租赁的房屋。如需继续使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出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确保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正当使用。若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收回房屋,则应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其损失。

若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则一般应准许;若承租人有条件搬迁,则应责令其搬迁;若承租人确实有困难,则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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