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购房合同被篡改或强加的情况,这让许多购房者既害怕又无奈。因此,以下内容出现在购房合同中一定不能签订:
首先,类似在出卖人出示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单方签署了《房屋交接单》的情形下,视为出卖人已完全具备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的条件的条款。这是开发商为避免因业主拒绝办理入住而导致的麻烦而制定的,属于单方认可即可成立的条款,意味着购房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这种条款是不能签订的。
其次,诸如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缩水超出3%,除向买受人退还全部房款外,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利息的条款。购房者应坚持改为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因为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很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约定为存款利率,因为在诉讼时还可能主张贷款利率。
第三,类似不可抗力包括买卖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临近市政工程建设导致商品房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条款。这是开发商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单方扩大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范围,购房者不应接受。
最后,类似买受人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和具体年限以银行最后审批为准。如果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低于买受人所申请的数额,则买受人必须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形式向出卖人支付差额部分,否则视为逾期付款,应按买卖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这是开发商转移风险的条款,原本应由双方承担的风险现在全部由购房者承担。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购房者对购房合同中的猫腻已经有所了解,务必要保持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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