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丢失可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对于购买期房但未办理房产登记的购买者,可前往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按照《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时,开发商需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承购人须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可避免合同及收据丢失带来的不便。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预售的商品房由购买人在结算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其次,对于购买现房的情况,根据我国的登记制度,房屋买卖合同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才能有效成立。未经登记的合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遵守法定程序可避免不慎丢失所带来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补证的基本程序分为审查、查档、缴费、出具遗失登报证明和补证公告、登报声明遗失作废以及产权处各业务科室办理补证。
备件申请:
1.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现状以及产权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
2.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
3.填写遗失房地产证的具结书。
4.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备案查档:
1.缴纳查档册费,获得房地局的临时收据。
2.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登报声明:
1.房产管理局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出具证明并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
2.待遗失声明见报后,携带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管局交给原件经办人。没有异议者,一个月后可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勘丈入册:
1.由测绘所勘丈并绘图。
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登记审查核准:
由房管局负责初审、复审和审批。
缮证发证:
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过缮证和校对后,向申请者发领证通知。申请者凭登记收件收据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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