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有哪些退房权?

购房者有哪些退房权?

越来越多的人正在购买房屋,但也同时产生了各种退房需求。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购房者有法定退房权呢?下面的置业指南小编将为您解答。

1. 购房合同无效

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购房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例如,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此类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合同,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

2. 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

如果购房人因误解而签订了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处于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开发商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购房人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则购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房屋实际交付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而合同中又未约定处理方式,购房人也有权退房。

3. 面积误差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了特定值,其中一个超过3%,购房人就有权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购房人提出退房申请起30天内,将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并支付房价款利息。

4. 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变更设计

如果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或设计,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或朝向发生变化,并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况,而开发商未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天内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应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做出书面答复,如果15天内未作出书面答复,则视为接受。

5.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如果发生地基基础沉降超过允许变形值,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砖石结构没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等质量问题,并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人有权退房。

6. 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如果出卖人未能按照约定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时间限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1年,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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