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为服务长三角区域内人才流动和产业发展,减轻职工还款压力,支持职工真实住房需求,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5月20日开始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购房贷款业务,该试点业务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根据试点业务规定,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苏州市吴江区、嘉兴市嘉善县两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并在当地获得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且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提取申请人为主贷人本人及其配偶,且提取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在上海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无其他生效中的提取业务、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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