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商欺诈双倍赔偿?

房产开发商欺诈双倍赔偿?

商品房是一种商品,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交易,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因此,商品房买卖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开发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但在实际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有些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双倍赔付,但胜诉的却不多,这是因为对于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理解存在问题。

对于一般商品来说,要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需要看其行为手段、后果以及其主观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1996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比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而对于商品房这种较为特殊的商品,因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需要更加谨慎地将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并要求双倍赔偿。

对于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原则上只有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出现欺诈行为,才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虚标较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欺诈行为,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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