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何时无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何时无优先购买权?

根据《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如果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必须在拍卖前5天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没有参加拍卖,则人民法院将认定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根据《解释》第24条规定,以下情况下,即使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天内没有明确表示购买;

(四)第三人以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完成登记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前5天已经通知了承租人,但承租人没有参加拍卖;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但承租人在15天内没有明确表示要购买。

(2)房屋共有人和近亲属的购买权比承租人更优先: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B.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

(3)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

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也不能请求优先购买权。

【提示】

承租人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相关方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不能请求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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