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出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 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 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 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产生后的30天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应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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