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霸王合同,是指一些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等,强加不平等的消费条款给消费者,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损害群众利益。由于消费者通常是以个人形式面对商家的集体形式,存在心理上的弱势,导致他们往往只能认倒霉,花冤枉钱却无法追究权益。
为了避免霸王合同的出现,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合同双方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这些原则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避免霸王合同发生的保障;其次,购房者要学会理性购房,不盲目跟风;第三,购房者要有强烈的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要了解购房法律知识,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每个条款,据理力争;最后,如果购房者对购房知识欠缺,可以参考相关的购房指南,或请专业人士、房地产律师陪同选房购房。
霸王合同是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单方面规定的,因此减少或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需要对格式合同提供者进行规范和制约。对于规制方式,一般认为有消费者自身的反霸能力、企业的行业自律、相关组织的监督以及法律规制等多种方式,但效果各异。
在认定合同欺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均有规定。其中,《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1988年1月26日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些规定丰富并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欺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