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能转让:(六)、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但是该规定只适用于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不动产,而期房并未涉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目前国务院尚未作出规定,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没有相关规定。
然而,根据目前的实践,期房可以进行买卖,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相关程序,具体规定因地区而异。
虽然各地规定不同,但通常期房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只要房款已经支付完毕,购房者就拥有了房屋,有任意处置的权限,可以自由进行房产买卖,不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但如果房款未结清,购房者不能擅自出售已购的期房,需要与开发商沟通并征得同意。
2、双方通过书面合同将房屋预售对象转让过来后,需要等待约半个月左右。
3、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被转让人享有购买房屋时所拥有的一切权利。
4、期房转让价位不受法律约束,可以自由定价。
以下以北京市为例介绍期房转让手续: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期房转让问题。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需要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2、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需要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与受让人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后15日内需按照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
从法律角度分析,期房转让是预购合同的转让,而非房屋的转让。北京市的《办法》明确了期房转让的合法性并规定了转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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