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需要支付担保费吗?

公积金贷款需要支付担保费吗?

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费是否合规合理引发了争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并找到两个缴存公积金的自然人担保,或者进行产权质押,或者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必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然而,自然人担保会禁止提供担保的自然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产权质押会影响其他财产的使用。因此,大多数人选择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但高额的担保费让贷款人觉得非常不满,难以理解,认为这一规定不合理且收费过高。

首先,已经将房产作为抵押品的贷款人贷款额较高,但不超过房产总价的70%,有些甚至只有40-50%,公职人员所在的单位承诺代扣还款义务,有的贷款人的夫妻双方都是公职人员,因此公积金贷款的违约风险极低。因此,必须提供担保的规定限制了风险,增加了贷款人的负担,削弱了政府的惠民政策。

其次,只有一家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缺乏竞争,难以避免互相勾结的嫌疑。担保公司声称收费标准是由物价部门规定的,但并未考虑贷款人的房产情况、信用状况和违约风险等,只要交钱就可以提供担保,感觉像是设立了一个收费的关卡。

相关建议:

首先,要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控制贷款风险是必要的,但过度控制违背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增加了贷款人的负担。应该根据不同的贷款人类型和风险程度,制定不同的担保方式。例如,夫妻双方都缴存公积金并且单位承诺代扣还款,可以免除担保程序。其他不同的人群可以制定不同的规定。

其次,修改自然人提供担保就不能贷款的规定,允许多人互相担保,这样都可以申请贷款,尤其是公职人员应该允许这种担保方式,担保人数可以适当增加。

最后,取消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或者扩大认可的担保公司数量,引入竞争机制。对于目前已经办理的绝大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以说是毫无风险的白花花的钱,无本的买卖。因此,它的作用很少,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如果必须存在,就应该允许多家竞争,而且应该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对贷款人的风险进行评估,收费应该根据风险程度而不同,风险较高的可以选择不提供担保。物价部门应该降低目前的担保费收费标准,减轻贷款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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