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修改?

新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修改?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屋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变为个人所有。过去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的管理关系逐渐转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服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

第十条被修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被修改,业主共同决定以下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被修改,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事项时,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被修改,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订后进行重新公布。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0)
上一篇 2023年6月18日
下一篇 2023年6月18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