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有没有协助产权办理?

开发商有没有协助产权办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必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同样的,在现售商品房的情况下,购买人需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相应手续。因此,买房人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当然,如果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则开发商负有代为申请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如果开发商不履行该项办证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开发商提供许多证明文件,如果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根本无法办理。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开发商需要协助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所负有的协助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了,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办法还规定了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由于上述规定均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保护购房人的权益力度有限。因此,《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购房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若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超过一年零九十天仍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总之,购买房屋的买受人应当承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开发商也应当承担协助义务。在开发商不履行该项办证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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