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北京市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表示,如果出现第一买受人(赵振)从开发商那里购买房屋,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然后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吴晨)的情况,最终买受人一般不能直接要求开发商帮助办理权属登记并将产权证领取到自己的名下。相反,第三人可以要求第一买受人为自己办理产权登记,并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杨在明律师指出,这种情况在法律实践中很常见,为了避免双方恶意串通而损害债权人利益,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最终买受人不能直接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权属登记。
面对这种情况,杨在明律师建议,第三人应该在合同中规定第一买受人协助办理权属登记的义务,并努力寻求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起诉第一买受人以履行合同中的办证责任,或者由第一买受人起诉开发商来要求履行办证责任,以此为自己将房产证转移到自己名下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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