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积金贷款担保中,如果发生突发或者意外事件,是否可以得到免责待遇?哪些情况下会获得免责待遇?免责后保证人还需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请看下面的解答。
意外事件免责待遇:
1、保证担保期间,债务人(借款人)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由于下列事件灭失,保证人(担保中心)承担清偿债务人剩余贷款本息的义务,而不再向债务人追偿:⑴火灾、爆炸(债务人故意行为除外)、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⑵暴风、暴雨、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面塌陷、龙卷风;⑶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被追认为烈士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向担保中心提出书面免除债务申请。情况属实的,保证人承担偿还债务人剩余贷款本息的义务,不再向债务人追偿。
3、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因见义勇为致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向担保中心提出书面免除债务申请,情况属实的,保证人承担偿还债务人剩余贷款本息的义务,不再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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