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提出物业税概念后,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讨论。至今,人们对此仍存在着各种猜测和认识上的误解。理论界对物业税的看法各不相同,老百姓对此也存在着喜忧参半的态度,既希望通过征收物业税来降低房价,又担心自己住房的税负。地方政府则担心物业税对房地产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不利影响。而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对物业税的认知存在误解。
一般来说,物业包括房地产及其附属物。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类似于西方国家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在我国香港和东南亚一些国家,物业税主要适用于有租金收入的经营性房地产。但在我国内地,已经存在了针对出租房地产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的制度,因此,物业税并不是一种新的税种。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制比较完善,涵盖了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和保有的各个环节。房地产税收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房地产税收包括12个税种,例如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狭义的房地产税收则只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国际上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相比,我国的物业税应属于房地产税收的狭义范畴。
从税种属性和国际实践来看,物业税、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在道理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但在我国内地,采用物业税一词可能存在不妥之处:一是在香港,物业税征收范围较窄,而国外则包含各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房地产,更类似于我国内地的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民众对于名称相同、内容不同的两个物业税概念容易产生误解;二是物业税易与物业费混淆,容易让人们对于物业既要收费又要交税感到困惑和反感;三是在我国财税部门对房地产税制的研究中,多采用房地产税这一概念。因此,采用房地产税而不是物业税的概念更符合我国的国情,也更容易为大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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