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国六个部门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等方面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其中,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1.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要求。此前,对于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而此次调整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需要外资的注册资本从投资总额的50%降为40%,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要求更降低至1/3。
2. 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3.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此前,境外机构和个人需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才能购买自住商品房。此次取消了这一限制。
4.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部门简化了相关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了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同时取消了多项条件要求。
除上述政策调整以外,《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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