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具备交付条件通知交房,是否合法?

开发商未具备交付条件通知交房,是否合法?

观点一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交付条件,并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开发商未具备交付条件(即综合验收)就进行交付,则属于合同法上的商品有瑕疵,购房人有权拒绝或要求补充约定。但如果购房人接受该商品房,则视为同意变更约定的交付条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预售的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但已实际交付使用,预购方以预售交付是房屋不符合合格条件主张实际交付之日后逾期交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观点二认为,开发商在通知交付时未办理综合验收,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应以实际符合交付条件之日作为交付日期,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上海市法院判例认为: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但已实际交付的,如果出卖人能够完成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以符合交付条件之日为交付日,不能完成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以未交付论。(笔者持此种观点)在实践中也会出现商品房已经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但购房人在收验房屋时以商品房存在瑕疵而拒绝接受的情况。这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一般的瑕疵属于商品房质量责任的追究问题,购房人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商品房的瑕疵担保责任,可以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保修条款解决;但如果该瑕疵属于重大质量问题,足以突破综合验收证明文件的公信力,则需要第三方即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评估和测评。此时,购房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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