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有交易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否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适合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的民事行为。当他们进行房屋买卖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错误地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以威胁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的损害,迫使其感到恐惧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紧迫需求时,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为目的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7、当事人未签署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或无法查证该合同的有效性,该房屋买卖合同也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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