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学区房需知限期迁户?

购买学区房需知限期迁户?

张某为了让孩子上小学,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购房价格、产权变更时间等达成一致,并口头约定刘某在规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否则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但是,双方在迁出户口的期限及违约金数额等方面都没有填写任何内容。签约后,张某按约向刘某交纳了首付款。后来,张某发现该房屋的原产权人汤某在将房屋出售给刘某后一直未将户口迁出。张某认为汤某户口的存在导致其无法顺利迁户,孩子上学入学受到直接影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张某并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入孩子上学等内容,其所称购房目的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因此,他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实际的依据,最终被驳回。

案件释义:

购买学区房的家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明确的择校动机,交易价格也明显高于同地段房龄、结构近似的其他商品房价格。但是,购房动机只有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换句话说,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售房人需要在限期内迁出户口,即使售房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迁户,购房人也仅能根据合同约定向售房人主张违约赔偿,而无法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的要求。

在遇到售房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迁出户口的情况下,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售房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但是,购房人无法要求法院判令售房人限期迁户。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因此,购房人要求售房人迁户的诉求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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