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书中的定金和订金有何不同?

房屋认购书中的定金和订金有何不同?

在商品房交易中,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种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在商品房交易中,如果买家履行合同,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买家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我国的《担保法》,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一旦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则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反,订金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备担保性质。在商品房交易中,如果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如果发展商不履行合同,也不需要双倍返还订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也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如果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如果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则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

因此,定金和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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