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购房后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就会对今后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及依法处置房屋各项权利造成隐患,甚至会导致经济财产损失。然而,很多购房人有以下三大心理误区。
误区一:签了合同,交了钱,房子就是自己的
这种想法存在很多隐患,容易导致损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才能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才可以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产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意味着,购买开发商的房屋并签订购房合同仅仅建立了一种经济合同关系,未进行登记则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意味着未必能取得物权。如果开发商出现违规违约行为,必定会对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造成障碍。
误区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开发商无关
购买商品房后,有些消费者认为合同已经签订并支付了费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只需自己提供相关材料,不再需要开发商的帮助。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申请房屋登记。在商品房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即开发商和购房者。因此,如果购房人需要办理房产证,必须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共同申请,提交申请书时需提供开发商公章、法人印章以及购房人签字。如果购房人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一旦开发商公司注销、发生变化或无法联系开发商,将会对购房人办理房产证带来困难。
误区三:房子既然买了,房产证的事拖多久都无所谓
一些购房者在购房后未及时办理房产证。虽然之后顺利解决,但在处置房产时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例如,有市民在2005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直到2009年才办理房产证。后来,该市民想将房屋卖掉,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需要额外支付房屋交易的营业税。
还有一些人在未婚时贷款购买了商品房,结婚后才办理了房产证,夫妻共同还贷。如果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婚,婚前购买的房屋可能会被视为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如果事先办理了房产证,该房屋仍然可能视为个人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