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湖区的一位姓胡的老人拥有一套房产。在他生前,他的子女们为这套房产争执不下。因此,老人立下了一份遗嘱,将这套房产捐赠给了国家希望工程。
这位姓胡的老人有六个子女。他和他的妻子一起住在南昌市的一间60平方米的房子里。在1999年,他的妻子去世。到了2005年底,这位老人也离开了人世。据说,老人在离世前曾写下了两份遗嘱。第一份遗嘱内容是:将房屋财产给我的孙子小胡。这份遗嘱是在1999年写下的。但是在2004年,老人看到他的子女为房产问题争吵不休。所以,他写下了另一份遗嘱:将这套房产捐赠给国家希望工程。老人想要公证处提供公证服务。
现在,这个遗产分配与遗赠问题,在老人离世11年后,被南昌市西湖区的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这套房产的改造款项,部分是夫妻俩在生时所交纳的,部分是在老婆去世后没分割夫妻共同存款时所交纳的。因为房改使用了夫妻俩的工龄,所以这套房子应该视作是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老婆去世后,这套房子的一半应该归老人和他的子女们继承,也就是说,每个子女都应该继承其中的1/7。老人去世后,因为他有遗嘱,所以必须遵循他的遗嘱执行。尽管2004年的遗嘱没有实际提交公证,但是老人仍然将该遗嘱交给子女保存,而不是自行作废。这份遗嘱是一份自书遗嘱,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两份遗嘱内容相互冲突,那么后者应该是准确的。
6月3日,西湖区法院做出了一个裁决。胡家的六个子女(胡家长子已经去世)将这套房子的1/14份额各自继承,而江西省的某基金会则继承了这套房子的4/7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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