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房屋买卖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否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2. 未得到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进行房屋买卖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若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3. 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当事人中的一方通过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当事人误解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为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 以胁迫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当事人中的一方通过威胁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的受损害来迫使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为以胁迫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 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当事人中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急需资金的情况下,强迫其接受不利条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为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6.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7. 当事人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且无据可查时,该房屋买卖合同也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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