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根据以上规定得知,不是所有的写字楼都一个价的,而是要看地区和政府定价的规定。政府定价部门会根据物业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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