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和额度是什么?

长春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和额度是什么?

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和额度有哪些规定呢?

1. 对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在满足提取条件后的24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如果职工购买了二手房,且在一年内发生了两次以上的过户交易,那么在第二次交易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等待十个月以上。

2. 对于购买自住住房并需要还贷的职工,首次提取时必须连续还款两个月以上,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金额。已经连续还款十二个月以上的,可以按年累计计算提取额度,但仍需遵循其他规定。此后每次提取需间隔十二个月以上,如两次提取间隔超过二十四个月,可以按满一整年累计计算,但也要遵循相关规定。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3. 对于家庭被纳入本市较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较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工,可以在被纳入范围期间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设上限。

4. 对于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超出部分房租。

5. 对于遭遇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可以在事件发生后的12个月内提出申请,单位需提供居民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付费金额。

6. 对于在缴存城市没有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租赁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可以提取一次,具体提取金额可以参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7. 对于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的职工,可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8. 对于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存储余额;若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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