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了解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订金相当于预付款,未成交可退还;而定金则不同,一般情况下,如果买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如果卖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
然而,还有几种情况下,定金也可退还给买方。
在司法审判中,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四条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点。只要记住这两点,便可判断是否应该退还定金。
一、双方当事人均无违约行为,只是对相关条款协商不一致。
法院认为,订立约定合同的目的是为后续谈判其他条款,最终订立正式的完整条款,而不一定是必须缔约。只要一方当事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事项进行了诚信磋商,对于未在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可视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定金应予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条款并非所有的相关条款,首先应是认购协议中未约定的条款。认购协议中已有的条款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再次协商。其次,相关条款应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例如房屋产权证办理时限、房屋质量瑕疵等条款。对于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实质影响的条款,则不应包含在内。
二、不可抗力和其他双方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除了不可抗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会考虑双方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果由于国家政策或金融政策、银行内部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而当事人没有过错,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定金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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