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售方迟迟未过户。
买房人有权要求出售方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
2. 出售方迟迟未交房。
买房人可按合同约定,向出售方主张违约责任,或主张由于迟交房屋而增加的租房费用赔偿。
3. 出售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
买房人可按合同约定,向出售方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4. 出售方违约&继续履行:
出售方违约: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售方不再履行,想通过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来解除合同。
继续履行:如果买房人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并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会存在实际困难,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1.出售方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售方已将房屋卖给第三方,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方有优先过户权,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出售方已将房屋卖给第三方,并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出售方已经构成恶意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售方根据房屋差价承担违约责任。
2.出售方要求提高房价来办理过户。
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卖方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低,要求额外付款来办理过户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以防止卖方将房屋卖给第三方,从而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同时,买方应要求法院判定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3.出售方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在购买房屋时已经知道该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且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购买该房屋,则在其他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买方可以获得支持。但如果是夫妻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已经经过夫妻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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