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买房双方还贷,房屋如何分割?

离婚时买房双方还贷,房屋如何分割?

2005年3月,王先生和张女士通过中介认识并开始交往。三个月后,他们登记结婚。他们一直住在王先生在婚前购买的房子里。当时房子的价格是90万元,王先生付了首付款30万元,剩下的60万元向银行贷款。婚后,他们共同还贷款,但张女士没有要求将她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因为感情出现了问题,张女士起诉离婚。虽然王先生同意离婚,但他们对于如何处理目前居住的房子的问题产生了分歧。王先生认为,房子是他婚前购买的,自然应该归属于他。而张女士认为,因为两人共同还贷款,房子也应该属于她的一部分。

这种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而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非常常见。但是,一旦发生离婚,该如何处理房产问题呢?律师提醒大家,通常情况下,处理这种问题需要考虑三个方面:

1.关于婚后共同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较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这条规定,如果王先生和张女士就房屋分割达不成共识,法院通常会将房产判归属于王先生,而剩余的贷款则由王先生自行偿还。

2.关于婚后共同还款部分的认定。因为婚前购房贷款是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可以视为两人使用共同财产来偿还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王先生归还共同还款额的一半。比如,如果两人共同还款40万元,那么王先生应该向张女士返还20万元。

3.关于房屋增值部分的所有权归属。较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如果在离婚时,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可以将房产权判给产权人一方,但是应该根据夫妻共同还贷款及增值部分,对配偶进行补偿。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王先生补偿房屋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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