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拆迁评估的过程
1. 拆迁当事人共同选定评估机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该向公众公示一批高资质、综合实力强、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选定估价机构的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可以采用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的方式。
2. 拆迁人支付费用委托评估机构。确定了拆迁估价机构后,一般由拆迁人支付。委托人应该和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3. 评估机构进行勘测和测量。拆迁当事人应该如实提供评估机构所需的拆迁估价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记录实地查勘情况,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4. 初步估价报告进行公示。估价机构应该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天,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该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该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5. 复核申请。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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