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经营权具有排名前列、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特征,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虽然承包经营权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新型物权。
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只有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使农户真正取得民事权利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实际上是由农民土地承包权或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其中由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的农户土地承包权应属于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按份共有,即家庭承包属人人有份,按户承包。
因此,要正确认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便更好地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之法律规定,达到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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