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比较大,因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再毁约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些毁约的理由千奇百怪。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是否能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请求强制过户呢?
案例:
梁某夫妇看中一套商品房,通过某中介机构与房东万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189万元。合同签订当天,梁某夫妇向万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两个月后,梁某夫妇要求万某接受首付款80万元及办理房产过户,但万某却以其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梁某夫妇只得将万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万某支付违约金37.8万元并返还定金。
那么,如果未经夫妻另一方签字或确认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房屋买卖合同呢?
1、夫妻一方签字是否有效?
在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两人的情况下,若合同仅由夫或妻一方签署,而另外一方未签署,此时出售方当事人应为两人。由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及法律规定,买受人即使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也不能认为系善意购买人。在房屋产权人明确登记为两人的情况下,另外一方权利人未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若合同仅由夫或妻一方签署,并代理另一方签署,另外一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关键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买受人是否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夫或妻的一方有代理权。由于房屋买卖属于夫妻间的重大财产处置,根据《婚姻法》规定,不能仅因夫妻间的特殊身份就认定作出出售行为的一方具有代理权,还应从看房的过程、签署合同的过程及细节来综合判断买受人的主观善意且无过失。
2、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万某作为房屋权利人缔约后,以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售房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应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20%确定。结合万某的违约情况、市场存量房交易价格上行的市场行情、违约金的惩罚功能、市场行情波动情况下违约金责任对市场交易主体诚信交易的规范指引功能等因素综合考量,梁某夫妇要求万某支付违约金37.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