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权如何出让和转让?

城镇土地使用权如何出让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家法令第55号,于1990年5月19日颁布

为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和经营,强化土地管理,推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国家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属于全民所有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根据本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以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包括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根据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根据以下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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