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自愿、无偿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赠予受赠人,并经受赠人同意形成的合同。赠与合同适用于个人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之间的关系。赠与的财产范围不限于权利的转移,例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立也可以作为赠与标的。那么,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撤销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的撤销赠与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赠与人根据个人意愿享有的权利。赠与人可以在标的物或资产移交前行使撤销权,如果赠与财产需要进行登记手续,则在登记之前行使。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赠与人不再承担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仅限于赠与人拥有,而受赠人不享有此权利。虽然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有权拒绝接受,但这种拒绝行为不构成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利。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利的行为,其含义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将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除。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带来的法律影响。
三、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没有得到无限制的赋予,它受到限制和相对性的制约,以维护合同的正当性。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该满足以下限制:
1.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
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如果只是一部分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只能对没有转移权利的部分进行撤销,对已经转移的部分不得撤销。对于动产,赠与人可以在标的物移交之前行使撤销权;对于不动产,赠与人可以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前行使撤销权;对于财产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的登记要件是否满足来看,赠与人只能在财产权利移交或登记之前行使撤销权。
2.不能撤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是至关重要的,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将违背社会公义。道义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德情感而行使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不符合道德原则,而且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创伤。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间以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社会公益项包括:灾难救助、扶贫助困、帮助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体和个人;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其他能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公共福利事业。
3.只能撤销未公证的赠与合同。
这种合同必须是经过法律上慎重考虑后形成的,不存在一时冲动和欠缺经过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会破坏公证制度的严肃性。因此,如果赠与合同已经公证,赠与人就不能撤销了。
此外,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要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没有向受赠人表示撤销赠与的意愿,则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