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起诉资格?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起诉资格?

本文主要讨论业主委员会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问题。一起案件中,原告指出28号楼是小区会所,属于业主共有。然而开发商擅自出售给被告程某后,被告程某又擅自租赁给被告商丘市密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导致业主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请求法院对被告的租赁行为进行判决,并要求停止损害和赔偿损失。被告程某则辩称自己已经取得该房产所有权,且该房产并非业主共有,租赁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有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两种不同意见。其中一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不是法律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驳回其起诉。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业主委员会已经通过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参与民事活动,并接受法律监督,因此应视为诉讼主体资格,应继续进行实体审理。

在经过审委会的讨论后,最终同意第二种意见,并支持继续进行实体审理。具体理由是:业主委员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可以分析,该机构应属于非法人组织。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因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有其诉讼地位,两者必须统一。此外,参照2005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授权代表业主参与民事活动,因此应该视为合格的诉讼主体。综上所述,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是适当的,并应继续进行实体审理。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0)
上一篇 2023年6月15日
下一篇 2023年6月15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