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能否退还?看缴纳的钱属何种性质。

定金能否退还?看缴纳的钱属何种性质。

在购房者缴纳定金后,由于各种原因取消购房计划时,定金退还与否一直困扰着开发商和购房者。要了解其中的奥秘,关键在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认定。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了解这个问题。

案例:

刘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同意向该公司预定一套商品房,价格为人民币40万元。在签订认购书后的15天内,刘先生必须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签订时,刘先生向该公司交纳2万元定金,作为签订正式合同的保证。但当刘先生要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无法就合同具体条款达成一致,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此时,刘先生要求退回定金,但该房地产公司拒绝退款。

商品房认购书

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认购书的文书形式,签定该文件也不是购买商品房的必要程序。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具备法律效力的商品房认购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所购房产需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即需要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采用内部认购等方式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该认购书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2. 认购书中需具备合同生效的主要条款,包括购买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及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等。否则认购书无法实际履行,无效。

3. 认购书内容不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

一般来说,只有具备以上条件的商品房认购书才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刘先生要求退回定金是否合法呢?如果该认购书不具备上述条件,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则刘先生有权将定金取回。但如果认购书具备上述条件,该怎么办呢?要得出一个清晰的答案,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认购书中所称的定金性质。

根据认购书本身的性质,即作为预约合同,这里的定金应该被理解为立约定金。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买卖双方都不是拒绝订立或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只是因为某些具体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未能签约,那么卖方应将定金全部返还给买方,不应以此为由没收定金。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刘先生有权要求取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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