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须知?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须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业主选择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考虑到现有情况和即将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应注意下列几点在签订合同时。

首先需要明确委托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期限。服务合同必须明确物业公司是管理小区所有物业工作,还是只负责某一项服务。如果未明确约定,将会导致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聘用物业公司,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全部物业工作。该公司在接手后,除物业费外,其余物业服务全以低价委托给没有业务的其他物业企业来赚取差价。受委托的物业企业承接该业务后,由于成本原因,只能降低服务内容和标准。如果服务合同未约定详细的服务标准和禁止将服务内容委托给第三方,业主将会吃亏。如果业主委员会看中某家物业公司的品牌和服务质量,就必须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和具体的服务标准,并且约定该公司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权利外,其他权利也应在服务合同中更具体地约定。例如,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费后转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可以从物业费中提取补贴、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整改等内容。同时,业主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工作,尊重物业公司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

其次需要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在授权物业公司管理整个小区日常事务的同时,也必须明确物业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并尽可能明确责任。例如,保安失职导致业主物品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使用物业费时,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并向业主委员会公开账目。

最后,在服务合同中必须约定物业公司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必须实用且可操作,不得过于笼统。特别是对提前解聘的物业公司不及时退出的情况,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处罚的内容,但它不能弥补业主的实际损失。因此必须约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物业公司每拖一天就要承担一天的违约金,以有效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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