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先生:我去年底买的房子已经交房了,但接房后发现小区的设施不尽如人意,除了没有消防设施和配套设施外,广告宣传的设施也没有实现。我应该怎么办?
代晨律师:广告宣传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除非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否则广告宣传不应被视为开发商的义务。当然,如果该广告宣传明确、具体,且对购房人的购买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广告内容也可以视为要约,对开发商产生约束力。对于配套设施不全等问题,您可以提交相应的证据,向开发商索赔。
读者:我想购买一套房子,开发商承诺房屋购买后可以为我的孩子提供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学区资源。这样的承诺可信吗?
陈思源法官: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一种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愿表示。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则被视为要约。当开发商向您推销房源并承诺提供学区资源时,这应该在双方签订的正式房屋购销合同中进行约定,而不应该仅仅出现在开发商单方的广告传单和宣传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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