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预售是一种特殊的房地产转让行为,需要严格限制和程序。预售方存在一定的投机性,而预购方则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为了保护预购方的权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比一般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更严格的限制条件和程序。
预售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已向政府主管部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不少于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并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预售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事项。至于预购人购买未竣工商品房后再行转让的问题,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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