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能否追回丈夫为情人买的房款?

妻子能否追回丈夫为情人买的房款?

一位丈夫资助其小三买房,但其妻子手握转账凭证向小三要回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妻子的诉讼。此案例为一位经理王某,在公司招聘了一个年轻的海归曹小姐,并迅速与其陷入了热恋。此后,王某为其提供了大量资助,包括privately给她打了近250万元,买了房子以供母女俩居住。当其妻子发现此情况后,就以丈夫私自赠予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人民法院,并要求将财产返还。法院查阅了丈夫转账给曹小姐的银行凭证后,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处分;王某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原告妻子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故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赠与被告曹小姐人民币近250万元的行为无效。 法官也指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因此,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但是若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本案中,王某违反了社会道德,包养小三并将大量钱款赠于情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严重损害了妻子的财产权益,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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