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登记申请需要以下材料:房地产质押登记申请书、质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可以证明质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可以证明质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以及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受理申请时需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审核通过后进行登记并发放证书,审核未通过则不受理。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物权的转移、标的物范围、合同生效日期和处置方式。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抵押可以以动产或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抵押合同签字成立后生效,而质权在标的物交付或登记时生效。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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