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资产,农民只有使用权,不能随意出售。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属于全体村民共有,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非配,且是无偿的。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本村村民或结婚无住房,申请时一般不需要缴纳费用。但是,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的问题,需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建立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制度。
关于宅基地买卖是否合法,国家虽然对涉及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做了一些规定,但实践中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乃至按照政策制定的章程、规约成为调整纠纷的主要依据。原则上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用于非农业建设,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作为村民建房用地,其可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但在具体如何转让方面,《土地管理法》只是从管理的角度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仅是规范建房行为而非买卖行为。因此,各地在实践中出现了不统一的情形。对于农村房屋买卖,一些地区也规定了农村房屋须在特定主体间转让。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的,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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