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均为同一经济组织村民,经村委会允许的话,可以有条件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但需要符合三大原则。
首先,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主体变更登记。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时,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其次,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最后,转让后原则为一户一宅。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时,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购买宅基地需要注意以上三点,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其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和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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