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业主无法出示由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就是违法搭建。
那么如何判断房屋是违建,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首先,对于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限制规定,不应当作为违法建筑处理。对于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认定为“违建”的,被拆迁方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其次,对于2008年之前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由于并没有相关的条文和处罚决定,因而不能被轻易认定为“违建”。
对于未批先建,存在程序违法的房屋,要求其缴纳相关费用并补齐程序后,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
很多地方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成立相关的招商局进行招商引资,并同意其先在土地上兴建厂房,后补办手续。政府招商引资作出的明文规定或红头文件是对建筑合法性的认定,若日后再认定为“违建”,有损政府公信力。
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售乡镇企业的剩余土地使用权,若在拍卖过程中出现地上建筑物没有相关证件手续的情况,在私营企业收购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后,不应当认定为“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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