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如果农民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对于符合这些条件的农民朋友,可以按以下流程办理宅基地申请程序:
(1)提出建房申请。
农村村民每年一次性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2)审核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公示情况、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后,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确定年度村民住宅用地范围。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审核村提出的建房申请,并核定建房申请人名单送区国土资源和规划、房管部门备案。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村民住宅用地,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村庄住宅规划,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
(4)用地报批。
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报批规定,持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用地红线、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质、矿产、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5)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用地批复意见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农民住宅的,规划部门根据村庄住宅规划分割宅基地,并根据建房申请人的备案名单向申请建房的村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农民住宅的,由申请建房的村民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