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租赁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需要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写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此外,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化要通过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设施及状况等现状。租赁期限是指出租人将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无效。租赁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目的,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房屋用途在建设时经规划部门确定,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租金是房屋承租人为取得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而付给出租人的报酬,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所支付的对价。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有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租金的支付期限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房屋租赁期间,双方应对租赁期间房屋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加以约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二十年。如果当事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二十年的,则超过部分是无效的;并且如果当事人续定租赁合同的,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也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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