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估价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遵循一些原则。首先,房屋面积及宅基地面积认定应以产权证书上记载面积为准。其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应按照公式计算,评估机构对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的确定应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严重偏低的情况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评估方法应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第四,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实践中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拆迁估价时,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拆迁估价目的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估价方法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并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如果被拆迁人不能进行实地查勘或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应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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