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继承手续不再需要公证。司法部发布通知废止了《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意味着房屋遗产继承事项中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是必需的。如果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那么,房产继承手续应该如何办理呢?
首先,需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并办理死亡证明。
其次,需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情况,需要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如果有遗嘱,还需要提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公证书。
接着,需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要向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或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等文件。
最后,需要支付税收。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具体的房产继承登记步骤包括房屋评估、继承公证、房屋测绘和继承登记。首先需要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然后办理继承公证,接着办理房屋测绘,最后进行继承登记。在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还需要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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