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过户是合法的。公房是由国家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并销售的住宅,购买公房产权后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则拥有部分产权,住用5年后也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如果要转让,买卖双方要承担全部税费,并填写过户申请书。
公房交易的流程如下:
1. 可售公有住房上市销售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出售合同》后的30天内,需持有《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2. 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审核的《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需持有《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权属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3. 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需凭《过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财税部门和交易核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4. 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需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公房出售的政策如下:
1. 公房出售是实现商品化的必然要求,使很多个人拥有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但由于公房买卖是具有政策性的行为,出售公有房屋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公有住房出售后对居民的住房问题不再进行经营管理。
2. 政府在出售公有住房时,既要尊重价值规律,又要考虑居民的负担能力,制定合理的价格,实现公有住房商品化和私有化的平稳过渡,这就形成了我国目前购买公有住房的部分产权现象。
3.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5年以后进行市场出售或出租,但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4. 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的税费后所得收入,按政府、单位、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将优惠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出租。